【一、住院须知】 1、医保参保人员(区职工、市职工、城乡居民、异地医保)办理住院手续时请递交住院人社保卡(或医保卡)(未带的24小时内补交),以供登记住院、核对信息、便于医生选用医保报销的药品、项目等。否则视同自费人员住院。 2、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需回参保地报销的(主要是南宁市以外的属生育部分的费用),可向参保地了解报销需要准备的资料,以便在出院时备齐(我院常规提供:1.疾病证明,2.出院记录,3.发票,4.费用清单)。
【二、备案、转诊住院须知】 1、广西自治区内、外医保参保人员,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到所选择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广西区外必须带社保卡,区内未办社保卡的带身份证,未办身份证的小孩带户口本)。(区内不备案的,报销比例降低15%;(区外异地不备案的,报销比例降低20%)。 2、南宁市各县、各城区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需先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办理转诊(学生、0-6岁儿童、65岁老人、孕产妇、急危重患者及因同类疾病再次入住原医院的不需转诊),凭社保卡(无卡的带社保缴费单)、身份证(未办身份证的带户口本)复印件在医院结算。
【三、准备资料出院结算须知】 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我院办理住院出院结算时,到我院“住院收费窗”办理结报手续,需备齐如下资料: 一、本人办理: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保卡,(新生儿住院时用妈妈名字的需带出生证); 2、分娩患者要带“计划生育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押金单。 二、代办人办理: 需要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报销人的所有材料(看“一、本人办理”)。 切记:参保住院人员未进行住院医保结算前,不能在药店或其他医院使用社保卡(或医保卡),也不能在其他医院进行医保结算,否则本次住院不能进行医保结算报销,所有住院费用完全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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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科咨询电话:0771-241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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